江苏科技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6-03 浏览次数: 104

江苏科技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特长互补,专业学科搭配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五条  注重选拔长期在基层工作且踏实干事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核、选拔和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用条件和任职资格

 

    第七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

    2.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

    3.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在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中脚踏实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做出实绩。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熟悉高等教育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5.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宽以待人,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师生员工服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新任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2.具有6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

    3.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正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4.学院行政领导和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的正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它岗位的正职原则上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职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晋升职务一般要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6.身心健康。

    7.选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严格执行任职条件和资格;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拔。对个别特殊岗位,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可对任职资格做出特定要求。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可通过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递送推荐材料和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对需要在学院(所)推荐的干部,应在学院(所)全体教职工中进行推荐。对需要在机关部门推荐的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根据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

    第十三条  个别部门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常委会提名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无记名民主推荐,或进行个别谈话;

    3.对推荐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

    4.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结果。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所推荐人选不能得到所在单位多数教职工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道德修养。

    第十八条  对拟任人选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由党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全面考察;

    5.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党委组织部综合考察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应包括:

    1.所在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部门党政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等,也可扩大到相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

    2.考察非中共干部,应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并向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

    3.考察拟提拔的干部,要听取纪委和监审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凡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考察工作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干部考察工作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副职领导干部的人选,应当听取部门正职干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纪委和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要求,凡需征求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拟任人选,应及时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四条  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按照《江苏科技大学干部任免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有关处级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常委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凡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均要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中反映不宜担任拟任职务者,经查实存在问题,不予任职,且2年内不再复议。

    第二十七条  对新任用的处级干部,由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组织部领导分别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二十八条  干部任职通知下发后,应召开干部所在单位教职工大会进行宣布,并在一周内完成有关工作的交接。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从任职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计起。

    第二十九条  实行选任制的干部,按照有关选举规定按期进行民主选举。任期内如需调整干部,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公推公选

 

    第三十条   公推公选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部分岗位在校内外进公推公选参加公推公选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推公选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负责实施,具体按《江苏科技大学公开选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新任职的处级干部,试用期均为一年。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同级领导职务的相应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命或聘任,任职时间自试用任职发文之日起计算。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取消相应待遇。原为专业技术人员者,回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原为专职党政干部者,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考核制度。

    处级干部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主持,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从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优秀的干部可获得奖励并领取全部岗贴,称职的干部可领取全部岗贴,基本称职的干部只能领取80 %的岗贴,不称职的干部只能领取50 %岗贴。干部考核的结果通过一定的方式反馈给本人,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免职制度。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2.在干部竞聘上岗时低聘或落聘的;

    3.脱产学习超过一年或出国(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干部免职后,按本人意愿、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另行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2.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

    不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缺乏敬业精神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由党委常委会确定降职使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引咎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3年以上,实绩突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聘(任)期制度。

    各院级党组织、校工会、校团委等学校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换届时实行选任制,非换届时实行党委任命制。学校党委部门、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学院和教辅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处级干部每届聘(任)期3年,聘(任)期届满经考核称职者,可以连任。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满2届者,原则上要轮岗,特别是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严格实行轮岗制度。在聘(任)期内,党委可对干部作个别调整,但该届聘(任)期不变。

    学校鼓励处级干部聘(任)届满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任满1届可以享有半年学术假,任满2届可以享有1年学术假。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后,如工作需要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再度聘(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年龄界限制度。

    男年满57周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回业务部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享有1年学术假。在聘(任)期内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者,也可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至60周岁。

    女满55周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回业务部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享有1年学术假。

    虽未达到上述年龄界限,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处级干部,亦可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第四十条  实施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1.干部交流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干部交流要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出发,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干部交流与换届选举、干部任期制度、干部回避制度结合起来,有计划地进行。积极推进机关与院(所)、党务与行政以及四个校区之间的干部交流,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需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要在1周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在组织限定的时间内到位。不执行党委交流决定的,予以免职,且3年内不再重新任用。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凡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同级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二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

    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3.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4.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不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具体规定程序和办法,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经过常委半数以上通过的不任免。

    第四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立组织、纪委、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召集。

    第四十七条  党委及组织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校教职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同级或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内和离任审计制度,由纪检、审计和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任期内和离任审计。

 

第十章  干部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党校(干校)为基地。采用集中培训与分散教育相结合,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和可能,每年选送干部到国家和省有关干部培训机构学习。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干部谈话制度。联系分管学院、部门(单位)的校领导,每年要与分管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谈话。干部对个人要求不严、群众反映意见较多时,主要校领导要与其进行告诫劝勉谈话。干部谈话教育情况应做好记录,作为文书档案保存。

    第五十二条  对干部进行批评性谈话教育时,要坚持党性原则,分清是非,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要有针对性,讲求效果;要注意倾听干部意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章   后备干部

 

    第五十三条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能够担当重任的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后备干部可在科级干部、系(室)主任、优秀骨干教师和其他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拔,注重培养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对选出的后备干部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岗位锻炼,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充。

 

第十二章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组织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